国际法论文_仇恨言论的国际法规制——以《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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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文章目录 一、第20条的独特性及其与第19条的关系 二、第20条第2款的要素解析 (一)鼓吹 (二)民族、种族或宗教仇恨 (三)煽动歧视、敌视或强暴 (四)以法律禁止 三、第20条第2款的有限性
文章目录
一、第20条的独特性及其与第19条的关系
二、第20条第2款的要素解析
(一)鼓吹
(二)民族、种族或宗教仇恨
(三)煽动歧视、敌视或强暴
(四)以法律禁止
三、第20条第2款的有限性
结语
文章摘要:仇恨言论是人类社会中普遍、长久存在的一个丑恶现象。联合国一直高度重视规制仇恨言论,其主要法律基础是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第20条第2款。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不是个人的权利,而是国家的义务,即以法律禁止构成煽动歧视、敌视或强暴的对民族、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吹。国家根据第20条第2款禁止仇恨言论需要满足第19条第3款为限制表达自由设定的条件。对于第20条第2款中的诸项要素,即鼓吹民族、种族或宗教仇恨,煽动歧视、敌视或强暴以及以法律禁止,人权事务委员会和表达自由特别报告员均作了详细分析。第20条第2款只能用来禁止构成煽动歧视、敌视或强暴的仇恨言论,对于没有达到这一门槛的仇恨言论,国家需要采取包括教育在内的其他措施来应对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DOI:10.16494/j.cnki.1002-3933.2022.03.003
论文分类号:D998.2
文章来源:《世界民族》 网址: http://www.sjmzzz.cn/qikandaodu/2022/0106/1049.html